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2执恢141号之四
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兴川南街1号南湖公馆3栋。
负责人:**。
被申请人: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银桦社区人寿保险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甘柯,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自贡永利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区汇才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申请人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甘柯、自贡永利干粉砂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称其与被执行人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向,并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302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