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192号之二
原告: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银华社区人寿保险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长顺路二段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人居假日大道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