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19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银华社区人寿保险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长顺路二段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人居假日大道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胜公司)、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日作出(2018)川0116民初11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三胜公司、三怡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六个月。2018年5月10日,本院冻结了三怡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账号为69×××99的存款1,050,000元。远东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据此作出(2018)川0116民初11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账号为69×××99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