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与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02民初583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70830501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徐家镇贺家村邹家组27号2户。
被告: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47号巴黎广场一层E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被告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耀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