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执232号
关于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惠仲案字第615号裁决书确认偿还欠款本金 2122332.17元及其利息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志威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能变现的财产,暂无法实现给付,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查金融、房管、工 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贞 审 判 员 张新建 审 判 员 李旭兵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李小凤书记员曾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