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民初38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禹,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198216(1-1)。
法定代表人:黄修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楷,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娜,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健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恩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