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168号

原告:**,男,1985年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男,1967年生,壮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198216。

法定代表人:黄修毅。

第三人:广西融水润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融水县融水镇民族路1号润东融洲风情B区20栋5楼,统一社会信月代码:91450225695395378W。

法定代表人:邓益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融水润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游立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贾 净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