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保3019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申请人: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金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修毅。
被申请人:南宁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iv>
法定代表人:黄爱东。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10307号原告***诉被告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75398.5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万象支行账号20×××3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0年12月27日止。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以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275398.58元为限,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万象支行账号20×××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2月25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