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5执保1650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申请人: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10307号原告***诉被告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75398.58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编号为PZDM201945000000000086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275398.5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XX支行账号20×××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0年12月27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