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2370号
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原糖酒公司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64148731。
法定代表人:XX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综合楼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3384E。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1-1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096177。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化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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