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浪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浪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3066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谌进,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章国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诉被告永浪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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