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3140号
原告:***,男,******************。
被告:永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垟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国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守德,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永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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