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浪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浪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3066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垟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浪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无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