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岳,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霞,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馨黎,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孝华,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