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612号
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凡,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大兢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
被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莫思铭。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