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9民初4681号
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伟业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国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弟、李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合计804913.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公司,自2012年以来,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己承包的不同工程项目部分内部转包给了被告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被告负责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后被告又将该工程的部分施工分别分包给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等人。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变更为伟业公司。因被告未按期足额向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支付工程款,故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分别将原告或原告与被告诉至法院【案号(2018)苏0509民初6487号、(2018)苏0509民初6497号、(2019)苏0509民初4260号、(2019)苏0509民初4259号、(2020)苏0509民初5508号】。以上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决原告伟业公司与被告***对陈增云、冯齐海、庞建东的工程款以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原告伟业公司向郭建华、李华龙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案件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完毕连带清偿义务,其中案号(2018)苏0509民初6487号,原告代偿82014元;(2018)苏0509民初6497号,原告代偿126146元;案号(2019)苏0509民初4260号,原告向郭建华支付工程款130236元;(2019)苏0509民初4259号,原告向李华龙支付工程款126138.04元;(2020)苏0509民初5508号,原告代偿340379元,以上合计804913.04元。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上述工程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内部转包给被告,与被告形成内部承包合作关系。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将部分工程分别分包给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等人,因被告个人拖欠上述案件当事人的工程款,原告在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免除了被告对案涉当事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其垫付的上述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2年9月18日,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项目工程概况1、建设单位:吴江中源地产有限公司,2、工程名称:滨江名苑一期(约一半面积),3、工程地点:吴江市横扇社区,4、工程内容:土建、水安装等。二、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概括1、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程造价:约贰仟捌佰叁拾玖万元整,2、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结算方式:总价包干,3、项目经理已熟知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全部内容。三、乙方应上交的承包管理费1、承包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包括甲供材、独立费),2、乙方应上交公司管理费:10%,3、本工程项目资金由项目经理自行垫资,公司管理费按收费标准在每期工程款到账后相应扣除。4、如乙方在该项目上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影响公司声誉及有形市场准入限制,增收2%管理费;本工程如未获得吴江市优质结构工程和吴江市文明工地中任一项,则增收1%管理费。6、若遇工程内容变更或增加,按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增加的管理费。7、公司对项目部创优奖罚措施按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奖惩办法(附后)。四、承包方式1、乙方以项目为单位承担承包责任,承包方式为风险抵押承包,乙方和丙方自愿以家庭全部财产作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五、施工质量管理…3、乙方必须及时办理从工程开工到结束所应当办理的各种手续,具体内容如下:…(2)开工前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项目经理经济承包合同及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签订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工程款。4、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要求为:苏州市优质结构。且乙方保证所承包工程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并按甲方要求至少以合格工程为目标。5工程质量责任:如项目工程未按时一次性验收合格或项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责任,且相关处理费用全部应由乙方承担。9、材料供应:本工程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为无,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工程预算工料分析单向甲方领用,甲方职能科室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发放。乙方只能将甲方供应的材料用于约定的项目工程,不得转让或转卖他人;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或出售,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处理按甲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执行。乙方不得在工程施工中私自承担零星工程,而把零星工程的费用入其工程账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单方面解除本承包协议。甲方所供材料按公司材供部购入价加相关费用后,计入工地成本办理内部结算。10、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要求为:详见甲方与业主合同。12、工程用款:项目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且必须汇入甲方账户,乙方项目部承担工程款催讨责任,甲方的职能科室协助办理。原则上建设单位工程款多来多付,少来少付,工程甲方不垫资。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同时提供等额的正规票据且通过甲方财务审核,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六、乙方工程项目效益审计评估和债权债务处理1、工程项目结束后,甲方所供材料有剩余的,乙方可返还甲方,材料价格按新旧情况按质论价,由双方商定。2、乙方的工程成本盈亏审计以该项目工程实际发生成本与工程款实际结算回收数为依据,由甲方财务资产部牵头,有关科室协助,于项目经理部解体后写出审计评价报告,交总经理室审批。乙方同意甲方扣除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退还乙方。保修期中发生的回访保修,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完成保修。如乙方不能及时保修,则由甲方派人员修理,费用在乙方帐上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3、乙方的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及材料加工订货等债权债务,包括实现债权债务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相应债权若来能在规定期内全部收回又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其差额部分作为乙方成本亏损额计算。乙方自愿承担工程款等债权回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4、整个工程项目综合效益评估乙方为亏损者,亏损部分一律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以风险抵押金、工资、家庭财产作为亏损补偿,丙方承担连带责任。6、本协议订立后,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七、其他1、待竣工验收后28天内,乙方必须将全套资料交到档案室,对于逾期或欠交情况对乙方处以罚金壹万元,并催办、补齐。…4、施工期间相关施工手续由乙方办理。5、本工程实行风险承包,不论盈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于同日向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项目经理承诺书》一份。承包合同签订后,***即组织施工。
吴江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变更为伟业公司。
2018年6月5日,本院受理陈增云诉***、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陈增云承接了滨江名苑一期部分楼体的木工劳务分包工程,尚有工程款8万元未获偿,故起诉要求***、伟业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8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要求共同承担诉讼费。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支付陈增云8万元,并由伟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伟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追偿。由于***和伟业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陈增云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伟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及诉讼费80900元,执行费1114元,合计82014元。2018年6月5日,本院受理冯齐海诉***、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冯齐海承接了滨江名苑一期部分楼体的木工劳务分包工程,尚有工程款123000元未获偿,故起诉要求***、伟业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23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要求共同承担诉讼费。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支付冯齐海123000元,并由伟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伟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追偿。由于***和伟业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冯齐海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伟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及诉讼费124380元,执行费1766元,合计126146元。2019年3月29日,本院受理郭建华诉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郭建华承接了伟业公司分包的滨江名苑一期部分楼内外墙真石漆、涂料装饰工程,尚有工程款130236元未获偿,故起诉要求伟业公司予以支付。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伟业公司支付郭建华130236元。2019年7月11日,伟业公司支付郭建华130236元。2019年3月29日,本院受理李华龙诉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李华龙承接了伟业公司分包的滨江名苑一期部分楼内外墙真石漆、涂料装饰工程,尚有工程款126138.04元未获偿,故起诉要求伟业公司予以支付。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伟业公司支付李华龙126138.04元。2019年7月11日,伟业公司支付郭建华126138.04元。2020年5月15日,本院受理庞建东诉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庞建东承接了伟业公司分包的滨江名苑一期工程中的楼梯扶手安装项目和吴江高级中学校门改造工程,尚有工程款未获偿,故起诉要求***、伟业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3372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判决***支付庞建东337200元,伟业公司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3179元由***、伟业公司共同负担。2020年12月30日,伟业公司汇款340379元至本院账上。
庭审中,伟业公司陈述,滨江名苑一期另一半工程分包给潘国民,工程量由***与潘国民约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业务回单、民事诉状、欠条、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结账凭证、客户专用回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行结案通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伟业公司作为吴江高级中学校门改造工程和滨江名苑一期工程的承包人(施工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被告***负责该工程的施工,而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因***、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即以个人名义对外承包工程;故原告伟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被告***与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均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原告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由被告***挂靠或借用原告伟业公司名义负责实际施工,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合生效法律文书和原告付款凭证,原告已支付陈增云、冯齐海、郭建华、李华龙、庞建东工程款合计804913.0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804913.04元,因连带清偿责任的责任区分需要视合同约定与工程结算的结果而定,而并不能直接依据原告的清偿来认定。现原告未举证证明结算情况,故本案中暂无法认定,待具体结算后再行诉讼。但因被告承诺原告在先行垫付陈增云、冯齐海款项后可向被告追偿,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款项20816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16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93元,被告***负担153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凯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