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1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耀元,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