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86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住威海市世昌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120XH。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诉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