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恢8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1002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于2020年10月29日、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转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内因存款较少,本院已冻结,但未予扣划,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四、于2020年10月29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了查询,但未反馈;
五、本院于2018年6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号**、**、**、**、**室及-**、-**、-**、-**、-**、-**、-**号部分不动产权,其它不动产权涉及到超标的查封,故本院未予查封,查封的不动产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
六、约谈申请执行人可否悬赏执行,其明确表示不悬赏执行。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002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