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市世昌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120XH。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5825870C。
法定代表人:陶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高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