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3296号之一
原告: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永利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受理了该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