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广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广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
被告:上海水广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广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后1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华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卢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