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Q2BL667,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北京市盈科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176K,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98944,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72570578R,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44954元,实际到位金额0元)。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3)苏1023执9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