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9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