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176K,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苏10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10974元,实际到位金额0元)。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31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