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7民初436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句容市。
第三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宜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