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316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仲伯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