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天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4461号

申请人:常州天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凤凰东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ENHX6T。

法定代表人:姜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腊梅,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叶凡,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1339087U。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3961244N。

法定代表人:何淼,该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天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天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天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