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执字第0459号
申请人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骏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创意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777-16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锡骏聿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无锡骏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源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