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鸟金,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梅渠,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江苏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靳明,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史福英,女,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渠、江苏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靳明、史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案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民终4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