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82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理人:王昌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3278030Y,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汽车4S园。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已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