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十二里半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0652285J。
法定代表人:程九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顾城镇小高山科技创业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57986990T。
法定代表人:钱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557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工程款,尚未到结算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