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639号
申请人: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十二里半(明星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0652285J(1-1)。
法定代表人:程九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凯,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兵,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顾城镇小高山科技创业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57986990T。
法定代表人:钱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韩先春
人民陪审员 胡晓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