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公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乐。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小高山科技创业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钱明明。
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竹公司)申请执行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做出(2020)苏011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85781.4元;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8578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7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81元,由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581元。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茂嘉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茂嘉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已将执行款140000元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茂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4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茂嘉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已将执行款140000元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茂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