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茂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山杨组268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小高山科技创业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钱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0116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274.95元,并偿付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1000元。因江***建设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上述义务,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有第三人债权,本院已向第三人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已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第三人称未到期,也拒绝配合扣划,故本院暂无法执行(提取)。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钱明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夏 雨
审 判 员  沈 力
审 判 员  田水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房盈光
书 记 员  李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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