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洪泽区三河镇旺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经营者:刘义峰,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钱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益民,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洪泽区三河镇旺峰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81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2875元及利息。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嘉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洪泽区三河镇旺峰建材经营部材料款4028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还款50000元(已还),于2021年10月20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还款100000元,剩余欠款及利息从2021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50000元直至还清。若被执行人在第三人xxx项目竣工验收且工程款结算后则一次性将剩余欠款及利息全部还清给申请人。如一期不能按时履行,申请人可就剩余款项恢复执行。二、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查控措施。申请人知晓同意和解协议后的全部后果。三、执行费5943元由被执行人***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813执7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陶 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