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04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上广商贸城****A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黑腊沼南路(财富新天地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才与被告***、江西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才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程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