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2419号
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6号香樟俊园二期9幢2单元12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青,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玟,云南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云南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黑腊沼南路(财富新天地商业步行街)8幢。
法定代表人:施富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价值707373.35元的资产(账户名称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8×××12)进行保全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8×××12内存款707373.35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兵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