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833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婷,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黑腊沼南路(财富新天地商业步行街)8幢。
法定代表人:施富华。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