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弥勒市弥阳镇黑腊沼南路(财富新天地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施富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曦、吕云,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蒙自市锦华路南湖变电所旁。
经营者:张红,女,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苑,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腾冲县。
上诉人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二审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个旧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何玉琼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