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9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谢家商业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25628B。
法定代表人:谢安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自立,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文东花园A2-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WRHGR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21号5号楼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3703031967********。
被执行人:朱利国,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东岳大街56号。身份证号3709221961********。
被执行人:李洪,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区十四区2号楼503号,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朝阳街28号5号楼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3723281956********。
被执行人:刘金玲,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山水庭院花园5号楼4单元602号,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西区20号楼3单元302号。身份证号3701041955********。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9054.98元;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2780606.274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029054.98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029054.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40000元,上述款项,均限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朱利国、李洪、刘金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2元,由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8元,由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负担29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5月18日、5月20日、7月28日、9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24133.95元,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以(2020)鲁0112财保2276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冻不能的法律后果,***名下有鲁A6S0**汽车和鲁MK57**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26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达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西杨家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轮候查封***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1号楼2-1301、2602、2604(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70112196、济南20170112197、济南20170112198),2、4号楼1-501(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70112185),地下车库-129、-130、-131(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70112171、济南20170112172、济南20170112173),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4.2022年1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自立,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行转破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的24133.95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省三水置业有限公司、***、朱利国、李洪、刘金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