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6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谢家商业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25628B。
法定代表人:谢安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40937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3135E。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2)鲁0112民初4298号判决书,要求****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履行如下义务:一、****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51210.37元;二、****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158913.99元(3948642.49元×80%)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751210.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对****置业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4元,由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负担41044元。因****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15日、11月16日、2023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路xx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xxx),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不予以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3年4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792254.37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置业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殷***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