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509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礼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姝玥,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露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负责人:谭敏捷。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方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8618元,退还原告8593元。
审 判 员 张丹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秋月
书 记 员 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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