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18号
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惠丰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40969C。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茹,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1720497E。
法定代表人:方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号XX号楼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5CY4G。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88元,由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保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曼
书 记 员 杨小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