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孩、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4628号 原告:**孩,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陈李村北李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17204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H7EY9N。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孩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孩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孩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