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769号之二
原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宏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浩,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地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林路******。
法定代表人:朱红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保全费1137.31元,合计2522.31元,由原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人民陪审员 吴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