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6170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宏星。
被告:刘新春,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袁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