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3406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以网络在线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明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8400元、**工资22000元、双倍工资96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赔偿工资损失14800元,合计173200元;3.诉讼费用由明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春,***到北京某工程工地做安全主管。2021年4月,明达公司股东及监事***联系***,称明达公司在兰州新区金城新天地的工程需要其担任安全主管,保底工资12000元/月,并承诺补偿***在北京工作37天按400元/天计算的工资损失。***遂于2021年5月2日前往明达公司承接的兰州新区金城新天地工程项目处担任安全主管。2021年11月19日因工地停工回家待命,此前明达公司承诺工资照付。但发放年终工资时,明达公司**并拖欠工资。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明达公司辩称,一、***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达公司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入职时明达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也已提交了该合同,但***予以否认,并申请笔迹鉴定,经甘肃政法大学***定中心鉴定该合同系***本人所签。明达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但***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符合事实,理应不予支持;二、明达公司未曾拖欠、*****工资。2022年2月28日,***出具了《领款条》,表明领款人所有工资待遇已全部结清并支付完毕,该领款条***已签字确认;三、明达公司已为***缴纳保险,并在《领款条》写明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为2888元;四、明达公司未曾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任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关于经济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五、关于赔偿工资损失,明达公司没有给***承诺过有关工资损失的情况。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系安全员。2021年5月2日,***入职明达公司,并在该公司承接的兰州新区金城新天地工程项目部担任安全员。双方并于同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双方实际按日工资400元计算。2021年11月19日工地因天气原因停工,进入冬歇期,***遂回家,之后其再未到明达公司上班。后经双方结算***在明达公司工作期间共计191.5个工日,劳动报酬共计76600元,其中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用2888元,扣除***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余额73712***公司已向***全额发放。***并于2022年1月28日向明达公司出具了领款条,注明“本人的所有工资等待遇已全部结清并支付完毕”。2022年2月23日,***将其安全员证书转出明达公司。后***向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以上请求。2022年8月15日,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确认***与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5日解除;二、驳回***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于2022年9月2日状诉本院处理。庭审中***称其入职时明达公司承诺补偿其在北京工地的工资损失14800元,对此明达公司并不认可。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提交的工资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明达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双方均提交的《领款条》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等,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于2021年5月2日入职明达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时对合同上签名不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上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故该合同真实有效,依法予以认定。围绕本案几个问题:第一、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于2022年2月23日将其安全员证书转出明达公司,并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2日解除,明达公司在仲裁及本次诉讼中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表示同意,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亦确认***与明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5日解除;第二、关于***主张明达公司拖欠其工资28400元、**工资22000元、双倍工资96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0元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明达公司已全部结清***工资,***本人亦作出承诺,故***主张的拖欠及**工资,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主张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达公司在***入职时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了劳动期间约定的劳动报酬,无拖欠或**现象,故***主张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第三、关于***主张的工资损失14800元,于法无据,且明达公司不认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5日解除;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