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民终3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玉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4596L。
负责人:朱同功,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群,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平煤集团法律事务部退休职工,住平顶山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雨,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袁付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森,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裕来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以下简称平煤十矿)、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2017)豫04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2017)豫04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06584元,分别退回***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420元、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88657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88650元、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8657元。
审 判 长 ***超
审 判 员 张新兰
审 判 员 尚少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军帅
书 记 员 张占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