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

负责人:张福旺,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卫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群,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奥园小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丽霞,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冰,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光明小区院内建设街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付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森。

原审被告: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光明小区院内2#高层2层。

法定代表人:杨淑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赵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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